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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520: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15日召開,與會委員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共同提案,擬將《廣播電視法》22條中的禁止評論偵查或審判中的司法案件條文,增修到《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網板橋區 新北按摩路法規《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但列席的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處長謝煥乾解釋該條文是「戒嚴時期」制定的法令,須相當謹慎。提案指出,電視、網路等媒體出現有關偵查中案件之不當報導、侵害人權時,主管機關如何有效進行處置?有什麼樣的管制工具?又能如何要求電子與網路媒體在這方面做到自律?提案建議,《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可仿效廣電法22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謝煥乾聽了直汐止 新北舒壓言「那是戒嚴時期定的條文」,立法院在民國88年的林口區 指油壓《有線廣播電視法》已將該條文刪除,同年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也未把該條文納入。至於為何《廣播電視法》中還有?謝煥乾說「是因為我們還沒提出修正案」,換言之,如果提案修訂廣電法,該條文很有可能被刪除,畢竟這是近20年來的趨勢。謝煥乾表示,我國言論自由度屢被國際組織評為優良,民主國家較少用法令規範媒體,若要立法限制,NCC對此將會非常謹慎。與會委員驚知該條文屬戒嚴時期法令,茲事體大,未予支持,直到修改成研議相關媒體法規,「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才獲得逾半數委員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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